雖然現在鼓勵使用岸電,但是船舶不是在所有情況下都適用岸電,是需要達到一定需求的才可以。
1、具有船舶岸電系統船載裝置的船舶(液貨船除外),在沿海港口具備岸電供應能力的泊位靠泊超過3小時,在內河港口具備岸電供應能力的泊位靠泊超過2小時,且船舶不具備其他清潔能源等效替代措施(清潔能源等效替代措施一般指:具備太陽能板供電、船舶蓄電池組供電船舶不需要啟動發電機發電等)應當使用岸電。
2、船舶、碼頭岸電設施臨時發生故障,或者惡劣氣候、意外事故等緊急情況下無法使用岸電的除外。船舶靠泊不足前款規定時間的,鼓勵使用岸電。
3、是靠泊作業碼頭泊位具備提供岸電供應能力。
4、船舶本身已經具備岸電系統船載裝置。
船舶在靠泊碼頭作業后,具備岸電使用條件(船舶、碼頭無岸電設施或臨時發生故障、惡劣氣況、意外事故等緊急情況無法使用岸電除外),而未按規定使用岸電,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七十二條、《港口和船舶岸電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海事管理機構應責令船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進行整改,給予警告,并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