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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船舶使用岸電的整體要求:
一、2019 年1 月1 日及以后建造的中國籍公務船、內河船舶(液貨船除外)和江海直達船舶應具備船舶岸電系統船載裝置,2020 年1 月1 日及以后建造的中國籍國內沿海航行集裝箱船、郵輪、客滾船、3 千總噸及以上的客船和5 萬噸級及以上的干散貨船應具備船舶岸電系統船載裝置。
二、2019 年7 月1 日起,具有船舶岸電系統船載裝置的現有船舶(液貨船除外),在沿海控制區內具備岸電供應能力的泊位停泊超過3 小時,或者在內河控制區內具備岸電供應能力的泊位停泊超過2 小時,且不使用其他等效替代措施的(包括使用清潔能源、新能源、船載蓄電裝置或關閉輔機等,下同),應使用岸電。2021 年1 月1 日起,郵輪在排放控制區內具備岸電供應能力的泊位停泊超過3 小時,且不使用其他等效替代措施的,應使用岸電。
船方請注意:2019年7月1日即將到來,裝有岸電設施的船舶在7月1日后,滿足上述條件,須使用岸電,而不是選擇性使用岸電。
三、2022 年1 月1 日起,使用的單臺船用柴油發動機輸出功率超過130 千瓦、且不滿足《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第二階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的中國籍公務船、內河船舶(液貨船除外),以及中國籍國內沿海航行集裝箱船、客滾船、3 千總噸及以上的客船和5 萬噸級及以上的干散貨船,應加裝船舶岸電系統船載裝置,并在沿海控制區內具備岸電供應能力的泊位停泊超過3 小時,或者在內河控制區內具備岸電供應能力的泊位停泊超過2 小時,且不使用其他等效替代措施時,應使用岸電。
四、鼓勵中國航運企業和經營人對擁有的除規定之外的船舶加裝船舶岸電系統船載裝置,并在排放控制區內具備岸電供應能力的泊位停泊時使用岸電。
海事管理機構的具體監管要求:
船舶使用岸電的,應當按照有關操作規程操作,并將岸電使用起止時間、操作人員等信息記錄在《輪機日志》或其他相關記錄簿中。
一、核實以下船舶是否具備船舶岸電系統船載裝置:2019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中國籍公務船、內河船舶(液貨船除外)和江海直達船舶,2020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中國籍國內沿海航行集裝箱船、郵輪、客滾船、3千總噸及以上的客船和5萬噸級(指載重噸)及以上的干散貨船。上述建造時間是指船舶安放龍骨或者處于相應建造階段的時間。
船方注意:這是對新造船的要求,在以后造船過程中要注意岸電設施的配備。
二、2019年7月1日起,核查具有船舶岸電系統船載裝置的現有船舶(液貨船除外),在沿海控制區內具備岸電供應能力的泊位停泊超過3小時,或者在內河控制區內具備岸電供應能力的泊位停泊超過2小時,且不使用其他等效措施時,是否按規定使用了岸電。2021年1月1日起,核查郵輪在排放控制區內具備岸電供應能力的泊位停泊超過3小時,且不使用其他等效措施時,是否按規定使用了岸電。
船方注意:在即將到來的7月1日,海事管理機關將按照上述要求,核查船舶是否使用了岸電,該項要求為強制性要求。
三、2022年1月1日起,核實使用的單臺船用柴油發動機輸出功率超過130 千瓦、且不符合《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第二階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的中國籍公務船、內河船舶(液貨船除外),以及中國籍國內沿海航行集裝箱船、客滾船、3千總噸及以上的客船和5萬噸級(指載重噸)及以上的干散貨船,在沿海控制區內具備岸電供應能力的泊位停泊超過3小時,或者在內河控制區內具備岸電供應能力的泊位停泊超過2小時,且不使用其他替代措施的,是否按規定加裝了船舶岸電系統船載裝置,是否使用了岸電。
四、使用岸電的船舶,核查岸電使用是否符合相關操作規程;核查船舶《輪機日志》中的岸電使用起止時間記錄是否完整規范;核查岸電使用起止時間是否符合《方案》要求。
船舶岸電目前發展的現狀:
船舶岸電因造價成本、操作不便、電價確定等多方面原因,加之很多碼頭、船舶需要進行改造,近年來船舶岸電發展相對緩慢,但是在2019年1月,交通運輸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共同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共同推進船舶靠港使用岸電工作的通知》,要求要統一岸電標準,促進岸電規范化建設、加快設施建設,推動岸電規模化發展、完善供售電機制,推動岸電可持續發展、加大支持力度,推動岸電常態化使用,提升服務水平,推動岸電便利化使用等,這也是船舶節能減排的一個趨勢,請各方高度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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