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靠港使用岸電能有效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改善船員生活工作環境。新修訂的《海洋環境保護法》將于明年1月1日施行,明確了海船用電相關要求,具體都有哪些呢?
哪些海船需要配備岸電系統船載裝置?
一、《國內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20)/22修第5篇第7章7.2.8.1規定
以下船舶應具備船舶岸電系統船載裝置:
(1)2019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中國籍公務船;
(2)2020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國內航行集裝箱船、郵輪、客滾船、3000總噸及以上的客船和50000噸級及以上的干散貨船。
二、《國內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20)/22修第5篇第7章7.2.8.4規定
自2022年1月1日起,使用的單臺船用柴油發動機輸出功率超過130千瓦,且不滿足7.2.3.1(4)規定的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的國內航行公務船、集裝箱船、客滾船、3000總噸及以上的客船和50000噸級及以上的干散貨船,應加裝船舶岸電系統船載裝置。
國內航行海船使用岸電法律法規要求
《海洋環境保護法》第八十八條規定
國家倡導綠色低碳智能航運,鼓勵船舶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潔能源,淘汰高耗能高排放老舊船舶,減少溫室氣體和大氣污染物的排放。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港口岸電、船舶受電等設施建設和改造計劃,并組織實施。港口岸電設施的供電能力應當與靠港船舶的用電需求相適應。
船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能效水平。具備岸電使用條件的船舶靠港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岸電,但是使用清潔能源的除外。具備岸電供應能力的港口經營人、岸電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具備岸電使用條件的船舶提供岸電。
國務院和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港口岸電設施、船舶受電設施的改造和使用,清潔能源或者新能源動力船舶建造等按照規定給予支持。
《海洋環境保護法》未使用岸電罰則
《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一)未在船上備有有害材料清單,未在船舶建造、營運和維修過程中持續更新有害材料清單,或者未在船舶拆解前將有害材料清單提供給從事船舶拆解單位的;
(二)船舶未持有防污證書、防污文書,或者不按照規定監測、監控,如實記載和保存船舶污染物、壓載水和沉積物的排放及操作記錄的;
(三)船舶采取措施提高能效水平未達到有關規定的;
(四)進入控制區的船舶不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相關控制要求的;
(五)具備岸電供應能力的港口經營人、岸電供電企業未按照國家規定為具備岸電使用條件的船舶提供岸電的;
(六)具備岸電使用條件的船舶靠港,不按照國家規定使用岸電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的,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第二項行為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第四項行為的,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第五項、第六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南通海事局、南通市交通運輸局聯合發布的《規范南通市港口船舶低壓岸電建設和使用實施方案》要求,船舶靠港應當使用岸電,有關要求摘錄如下:
港口企業應建設足夠數量的、與碼頭(泊位)等級、接靠船舶艘次、尺度相匹配的岸電設施。低壓岸電按工頻分為400V和230V,低壓供電的接插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用插頭插座和耦合器》(GB/T11918)的有關規定。
在南通港停靠的船舶(液貨船除外),應當使用岸電。岸電接插件應符合下列規格:
(1)230V、63A/125A
(2)440V、63A/125A/250A/350A
船舶用電接口的插座、插頭應參照《低壓岸電連接系統(LVSC系統)用插頭插座和船用耦合器》(T/CEC 198-2019)相關要求。例如:
船方應提前24小時將靠港船舶的信息及相關技術參數提供給港方,確定使用岸基供電的船舶名稱、供電電壓、頻率、容量、接電點位置和船舶聯絡方式。
船舶靠港后,港方與船方的船舶岸基供電系統負責人應現場交接,明確雙方電氣設施的技術參數、技術條件和注意事項,雙方簽字確認,并填寫《岸基供電系統數據記錄表》等相關表格。
供電期間,岸基、船舶根據約定的時間間隔(如每2小時),對船舶岸基供電系統安全使用情況進行巡視,并做好記錄。